评估机关: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报告日期:2026年9月1日
一、评估对象
2021年3月24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估工作准备阶段
1. 成立评估小组。根据《克拉玛依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规定》,成立了以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周静为组长的实施后评估领导小组,由市司法局立法科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启动评估工作。
2. 发布评估公告。2026年8月18日在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登载实施后评估工作相关情况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渠道的意见反馈途径,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截至8月27日在公开征集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3. 制定评估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后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核心内容、实施程序、科学评估方法及时间节点安排,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六个维度,对《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评估。
(二)评估工作实施阶段
4. 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文献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收集各实施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进行分析评价。综合运用文献调查、研究论证、定性定量分析等方法,对《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以及存在问题作出较为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一)评估结论
1. 合法性。《规定》的制定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该规定作为规范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程序性规章,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立法依据充分、合法。
2. 合理性。《规定》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规章制定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职责承担起草和实施等职责分工,权责配置清晰、合理。该《规定》契合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相关程序设计兼顾效率与规范,既防止立法随意性,又保障立法质量和执行效果,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3. 协调性。《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以及备案审查相关要求相协调,对规章公布后备案、实施后修改或者废止、立法后评估等事项作出规定,与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立法各项制度安排相互衔接。
经评估,存在两处协调性小缺口:一是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将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范围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三项扩展为四项,增加“基层治理”;二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疆各项工作的主线,建议在《规定》第四条有关立法工作原则中予以体现。
4. 操作性。《规定》对规章制定全流程作出较为清晰的制度安排,包括年度计划编制、草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审查协调、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市长签署政府令公布、公布后刊载、备案、解释、清理以及实施后评估等环节,操作路径和要求明确。
5. 规范性。《规定》结构完整、逻辑清晰、表述规范,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6. 实效性。《规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有效实现了立法预期目的,实施后我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调研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公布备案、清理以及实施后评估等机制得到有效运行。
(二)评估建议
结合本次《规定》实施后评估工作,认为《规定》符合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实施成效显著,能够有效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升行政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建议《规定》继续有效。同时,评估关注到《规定》两处协调性小缺口,不影响《规定》整体合法有效,经了解,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正在修订中,可待国家相关法规修订后根据新的要求一并进行修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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