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10-26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量:
字号: 大 中 小

进一步规范克拉玛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工作,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管控政府投资造价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印发《克拉玛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在克拉玛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实践中,存在评审边界不够清晰、各方职责划分不够明确、评审时限缺乏刚性约束、部分项目久审不结、施工过程结算落实不到位、超概算处置流程不明确、中介机构管理缺乏制度依据等现实问题。为补齐制度短板,厘清财政结算评审定位,区分财政评审与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规范评审流程、时限、退审、争议处置,防范高估冒算、财政资金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落实国家及上级财政管理要求。对标政府投资管理最新制度要求,把施工过程结算、中介机构监管等制度落地到市级实操层面,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二是厘清各方权责,破解结算堵点。明确财政部门、建设(代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三方工作职责,规范送审、评审、异议反馈、争议化解、退审全流程,减少项目“久审不结”。

三是强化财政资金风险防控。明确评审范围、不予受理评审情形,严格概算约束,遏制高估冒算、虚假签证、虚报套取资金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是厘清财政评审定位。明确财政评审意见是工程款支付、竣工财务决算、绩效评价参考依据,不作为工程款支付法定前置条件,不替代施工合同民事约定,兼顾财政监督与发承包双方合同权益,妥善平衡财政监管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是健全监督问责闭环机制。明确违规报送资料、规避评审、超付资金等情形的处置、问责、预算约束机制,构建“评审—监管—问责”完整管理链条。
    三、制定过程
    市财政局对《办法》初稿在局内进行了讨论、研究、完善。在此基础上征求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以及各区财政局、部分项目建设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办法》。在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并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经市财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10月22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明确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评审范围、职责、流程、时限,建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大幅减少项目久审不结问题,从制度层面压缩结算办理时限、规范造价计价行为,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防范“高估冒算”,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守住财政资金支出关口。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26条,配套11个业务附件,核心内容如下:

一是对结算评审工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评审依据、范围、内容、时限、流程等相关要素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是强调建设单位为项目被评审主体,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审资料报送、协调联络施工单位、反馈和落实评审意见、接收评审资料等工作,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三是明确财政评审意见是支付工程款等工作的依据之一,同时明确财政结算评审属于财政监督范畴,不影响施工合同民事行为,明确评审意见效力与应用。

四是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审核时限,对于逾期不反馈、不配合的参建单位,落实直接出具评审意见和退审等措施,强化结算审核时效。

五是明确结算争议处理方式,财政部门最多协调解决2次,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则退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畅通争议解决渠道。

六是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将审核环节细分前置,实行“节点完工、同步审核、结果确认”,避免因分歧积累导致结算久拖不决,并提高资金支付效率。

六、保障措施

市财政局统筹全市结算评审制度落地,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具体实施;建设单位落实项目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发改、审计等部门协同履职,形成齐抓共管格局。下一步,跟踪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收集各单位反馈,持续优化完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
    七、常见问题解答
    1. 哪些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开展结算评审?哪些不需要?

答:需要评审:取得发改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30万元(含)以上维修、改造、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参照政府投资管理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部分,布展项目基础装修部分。不纳入评审:工程建设其他费中按费率简单计算部分;道路桥梁、水利、园林绿化日常养护;安保、保洁等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后,依评审范围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是否开展评审。
    2. 参建单位中谁是被评审主体?

答:建设单位为项目被评审主体,由建设单位负责评审资料报送、协调联络施工单位、反馈和落实评审意见、接收评审资料等工作。

3. 概算超支什么情况暂停评审?
    答:送审金额突破批复概算一类费和预备费总额10%以上,且没有取得市发改部门概算调整批复,暂停评审予以退回,待建设单位完成发改概算调整程序后,再重新报送评审。
    4. 什么情形会做退审处理?退审之后怎么办?责任谁承担?

答:资料不全、参建单位不配合、合同计价存在根本性重大争议,经最多2次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参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依据,作退审。退审后建设单位解决全部问题,具备评审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评审。因退审产生工程款超付、施工纠纷等全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5. 建设单位收到评审意见后,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建设单位收到书面评审意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财政部门结合中介机构审核意见出具最终评审结论,并注明未反馈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异议,由建设单位汇总双方书面意见提交财政部门,通过协商、部门会商、专家论证、协调会等方式化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6. 财政结算评审意见是不是工程款支付的法定前置条件?

答:不是。财政评审意见是支付工程款、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不替代施工合同民事约定,不作为工程款支付法定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仍以施工合同及法律规定作为基础确定付款,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咨询费支付中运用财政评审意见。

八、解读主体及联系方式

解读主体: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990-6234037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6年10月26日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