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02 来源:市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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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新克党办发〔202619号)等文件精神,2026828日,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修订印发了《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克财规〔202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市财政局依据《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国科发资〔202547号)、《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新克党办发〔202619号)等文件规定修订了该办法。

二、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立足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际情况,调增基金对科技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将激励银行机构进一步放宽科技贷款门槛,加大科技贷款投放力度;同时,允许域外银行加入风险补偿机制,将进一步扩宽企业融资渠道。此外,通过差别化风险分担比例,有助于压实银行风控责任,推动基金健康持续运行。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市财政局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初稿在局内讨论、研究、完善。在此基础上征求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形成《管理办法》,并在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全市意见建议,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最后市财政局召开了局务会进行研究和完善,并通过了政府专题会审议,828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要求,通过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做好小微、民营、涉农、科技等领域信贷支持工作,确保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激发市场活力,并最终推动克拉玛依市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4个章节、23条具体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442”风险分担模式基础上,对相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等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贷款,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比例由40%提高至50%,银行机构风险分担比例由20%降至10%

2.支持范围要求个体、小微企业的经营数据能够满足银行和担保机构评估其持续经营能力要求。

3.明确风险补偿基金仅对损失的贷款本金进行补偿,对欠息、逾期罚息不予补偿。

4.对风险补偿率显著高于同期担保机构小微业务代偿率的承贷银行,可视情况减少基金风险分担比例,相应增加承贷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

六、创新举措

明确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方面具备良好的风控能力,且在克拉玛依市持续发放民营小微企业贷款的域外银行机构,经审核与辖区担保机构签订政策性贷款协议后,发放的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政策要求的贷款,可纳入风险分担机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一)保障措施

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中安排代偿补偿基金,统筹用于克拉玛依市辖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后续根据财政资金安排及贷款投放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妥善处理好政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高效实施。承贷银行和担保公司做好政策沟通和业务协作。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要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推动政策实施。

八、常见问题

问题1:哪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

答:个体工商户、农户提供的经营资料能够满足银行和担保机构评估其持续经营能力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可申请≤100万元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提供的经营资料能够满足银行和担保机构评估其持续经营能力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可申请≤1000万元担保贷款。

问题2:贷款产生不良时,风险如何分担?

答:风险分担:担保机构、基金、银行按4:4:2比例分担。

问题3:申请贷款需注意哪些禁止情形?

答:以下情况不予补偿:贷款用于购房、消费、民间借贷等非生产经营支出;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有未偿还逾期贷款,或未将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连带保证人;金融机构违规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恶意转嫁风险等行为。

问题4:域外银行如何加入风险补偿机制?

域外银行首先要在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方面具备良好的风控能力且在克拉玛依市持续发放民营小微企业贷款的必要条件,然后与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在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备案通过后方可加入风险补偿机制。

九、解读主体及联系方式

解读主体:克拉玛依市财政局金融工作科

联系方式:0990—6227036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

202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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