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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工作要求,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切实降低人民群众生育、养育成本,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围绕此《通知》,就相关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中明确要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和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对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等作出具体部署。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切实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改革要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此次调整是严格对标《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和《关于完善自治区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新医保发〔2025〕46号)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整不突破上级政策要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同步衔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医保政策体系协同统一、落地合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是文件起草。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是征求意见。2026年5月,市医疗保障局向市财政、市卫健、市税务书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
三是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5月19日至5月26日,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通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相关情况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
四是市政府会议审议。2026年6月15日,分管副市长组织召开市长专题会议,会议上审议并通过《通知》。
四、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部署要求,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体系,规范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保障,增强生育政策的公平性。
五、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五部分内容,围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参保缴费标准、缴费方式、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明确参保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至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2026年8月1日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26年8月1日起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
(三)规范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月缴费,缴费渠道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四)强化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待遇等待期满次月起,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不含待遇等待期)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生育津贴。首次参加或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其他保障措施
对参保身份变化、缴费中断补缴、待遇申领时限等情况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确保政策操作层面清晰可行。
六、下一步工作
(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生育支持政策落地实施。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足额给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有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重要意义,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正面引导,积极动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常见问题
(1)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可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按月缴纳至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享受哪些待遇?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方面,自待遇等待期满次月起,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保障,住院分娩(含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产前门诊检查费用及产后42天门诊检查费用按照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支付。生育津贴方面,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待遇等待期)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是什么?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产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关于市、油田生育保险经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克社险发〔2013〕27号)规定执行。
(5)待遇享受等待期是如何规定的?
首次参加生育保险或者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后重新缴费的,自连续缴费6个月后的次月起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6)什么时间开始实施?有效期多久?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政策调整后对参保人员有什么影响?
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按规定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此项政策填补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的制度空白,有效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切实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养育成本,增强了生育政策的公平性。
九、解读主体及联系方式
解读主体: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业务科
联系方式:0990—6259906
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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