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规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废止6件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4日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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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克政发〔2008〕33号 |
关于实行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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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克政发〔2012〕68号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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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克政办发〔2018〕31号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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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克政规〔2019〕1号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专利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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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克政规〔2021〕2号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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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克政规〔2024〕4号 |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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