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行政调解作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态环境行政调解,是市政府生态环境机构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受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 成立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组长,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按工作职能负责日常管理事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四条 生态环境行政调解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指导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审定分流,调处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二)每半年一次听取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时间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通知人员参加案件调解;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五)将纠纷调解工作每半年总结一次,报告生态环境行政调解领导小组。
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调解一般应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调解结案,情况复杂的经组长批准,可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生态环境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卷归档。
第八条 生态环境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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