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律发〔2026〕(05)4号
各有关单位:
杨宁等2人申请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杨宁等2人担任所在单位公职律师。
1.杨 宁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
2.王 娟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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