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现就建立我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分不同阶次作出具体定量细化规定的一项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改变立法本意,随意增设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法定从轻或减轻、不予处罚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罚基准。
(二)公正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对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坚决制止态度罚、情绪罚和人情罚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坚决纠正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现象的发生。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优先,先教后罚,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在工作中要把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执法首要目标,探索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注重社会管理的效果,不得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
三、实施范围及任务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均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实施任务:
1. 国家、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转发并直接参照执行。
2. 国家、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划分阶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相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
3. 我市出台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立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带有行政处罚裁量的条款,依法进行梳理、分解和细化。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划分违法行为阶次。
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并充分结合执法实际,依法划分出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划分违法行为阶次,一般应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二)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根据划分的违法行为不同阶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法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标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等原则,综合确定一个具体裁量基准。具体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2.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2)首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3.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4.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听教育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5.实施行政处罚时,凡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罚。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下,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适用较重的处罚幅度。
6.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首先应当计算出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该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值金额处罚,从重处罚应当高于该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不包含本数)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确定,从重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不包含本数)以上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1倍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1倍以上2倍或以下确定,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4倍以下确定。
因罚款幅度较大,对违法行为划分为五个等级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对应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比例或倍数。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作为该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先例。在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通过参照先例作出合适的裁量,体现“同案同罚”原则,促进同一或类似案件裁决结果的统一。各执法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库,为今后实行先例制度提供参照。案例要分类存档入库或建立电子档案库,以便公众查询。参照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2.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国务院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制定的制式文书按原要求执行。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除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4.重大案件集体决定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复杂案件或在本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实行集体会办,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结论。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或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报备和及时公开。
1. 国务院部委或自治区厅局已建立本行业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请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已转发及参照执行的文件于5月20日前发送市司法局备案。
2. 国务院部委或自治区厅局未建立本行业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请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梳理完成本单位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工作,填写《克拉玛依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见附件1),并于6月30日前送市司法局审核备案并执行。
3. 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的行政处罚事项,各行政主管单位应自行制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标准,填写《克拉玛依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见附件1),请于6月30日前经市司法局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开,并于裁量基准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和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
4. 本《指导意见》印发后,我市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行政处罚事项,应自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
(二)常态化开展评估和修订。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探索建立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裁量基准制度实施动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废止情况,及时对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调整修改。
(三)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该项制度作为对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执法培训力度,确保每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大执法监督和考核力度,对不依法正确执行本部门裁量基准制度的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执法单位要切实做好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对本部门建立的裁量基准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把关。此项工作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市司法局将积极对各执法部门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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